在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
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不仅高效解决了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也为金融秩序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王某、柴某因门市进货需求,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0元,双方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履行了交付贷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王某、柴某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遂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承办法官一方面提醒、督促借款人用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实际行动,证明还款诚意;另一方面从认定借款人短期逾期尚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角度,向金融机构释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结合双方诉求及被告实际情况,法官提出分期还款的解决方案,并组织双方就还款期限、每期还款金额等细节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还款。
法官寄语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贷款,是落实提振消费政策、为市场经济主体注入“活水”的重要手段。对于轻微违约尚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在借款人以实际行动证明继续履行诚意的情况下,本案的案件处理方式,既帮助金融机构回收了到期利息,也为金融消费者争取到“喘息”机会,实现“双赢”。
下一步,濮阳县法院将持续践行“枫桥经验”,通过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服务,推动实现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两手抓、两手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为濮阳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