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碰撞事故中
无责方车辆未直接与受害者接触
无责车辆是否应该赔偿?
濮阳县法院提醒您
"无责赔付≠无条件赔"
赔偿责任必须严格遵循损害因果链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范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与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发生碰撞后该小型客车又分别与路边停放的侯某、肖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造成肖某的小型轿车与同在路边停放的李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及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受伤、四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侯某、肖某、李某无责任。上述四辆机动车均投保有保险。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范某、侯某、肖某、李某车辆承保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1000余元。
法院审理
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本起事故侯某、肖某、李某三者停放的车辆未承担事故责任,未与原告乘坐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也未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产生任何影响。该起事故虽在时间上具有先后连续性,但是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侯某、肖某、李某所有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而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因此无责方交强险公司无需与被告范某车辆承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合理合法损失。
法官寄语
交强险“无责赔付”并不代表无条件赔付。
连环碰撞交通事故中,未与受害者车辆发生接触或碰撞的无责车辆是否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无责车辆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必须以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如果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