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濮法说法】海鲜货款“解冻”记

  发布时间:2025-04-27 08:31:43


    气温逐渐攀升

    海鲜的鲜美随着海风徐徐吹来

    “鲜活”的滋味充斥整个海鲜市场

    刘某却在摊位前沉思

    耳边反复响起刘法官说的话

    “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诚信

    如果这点都做不到

    你怎么长久地做下去?”

    ……

    “冷冻”合作关系

    2022年,海鲜批发商郝某与商户刘某达成海鲜买卖合意。郝某如约交付货物,累计产生货款13430元,可刘某却以经营亏损等理由,对这笔欠款一再推诿。郝某通过微信、电话多次催款,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含糊其词,欠款始终未付。无奈之下,郝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倾心调解 “解冻”共赢

    案件受理后,刘法官没有急于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而是先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分别沟通,深入了解矛盾根源。经了解,刘某经营的海鲜店因市场行情波动,出现较大亏损,并非恶意拖欠。而郝某作为长期从事海鲜批发的商户,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是他生意的根本。

    经过分析,法官从长久合作的角度开展了调解。一方面向刘某详细说明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打消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积极引导郝某换位思考,提出若郝某愿意适当减免货款,法官可协助促成其与刘某所在的海鲜店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郝某同意将货款减免至10000元,刘某当场一次性付清。不仅如此,在法官的“牵线”下,双方还就后续海鲜供应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这场因海鲜货款引发的纠纷,不仅得到了圆满解决,还促成了双方新的合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寄语

    买卖是最基本的市场行为之一,公正裁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诚信经营是经营者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

    此次调解充分展现了法院“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新调解方式,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小微企业解决经营难题,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为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责任编辑:张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