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宫不悔改 释放五日又进来
作者:徐红瑞 发布时间:2010-04-09 10:55:44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祝某某曾被判刑三次,释放五日又被抓获。2009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窜至濮阳县城关镇盗窃一辆助力摩托车。2009年12月26日上午,失主陈某某发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与朋友一同将前来取车的祝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祝某某系累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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