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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饮酒后交通事故身亡,谁该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5-04-21 09:14:57



    气温逐渐攀升

    夏日即将来临

    又到了与朋友小酌一杯的时刻

    朋友聚餐饮酒后

    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惨痛的背后

    谁需要为这场“狂欢”担责呢?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4月,窦某与赵某、王某、杜某四人相约在赵某家中聚餐,席间饮用白酒若干。聚餐结束后,赵某、王某、杜某提出要送窦某回家,窦某表示自己可以自行驾驶电动两轮车离开。窦某平安到家午休后,再次驾驶电动两轮车外出,直至下午五点左右,窦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窦某家属提起诉讼,认为与窦某一起的三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窦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赵某、王某、杜某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的安全保障为补充;共同饮酒人做出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或者饮酒者酗酒、醉酒并因此出现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对其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救助义务。

    窦某系聚餐后安全返回家中,午休后再次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调查本案赵某、王某、杜某三人并未存在上述不当行为,窦某家属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若饮酒者达到不能辨别、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组织饮酒或者同饮行为人负有救助义务。当然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仅在普通注意义务下且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法预料的意外突发情况的损害后果也不应强加于同饮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02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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