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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拿剪刀扎伤人 被判徒刑整一年

  发布时间:2010-04-09 10:42:28


    近日,濮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6月12日7时许,濮阳县习城乡南游村宋某与郎中乡常振某、常殿某酒后由常振某驾车行至郎中乡金辛庄村街上时,将路帝的砖垛撞倒,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此处,质问时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宋某某动手殴打金某某,二人发生撕打,被人拉开,金某某到路旁馍店拿一把剪刀出来,常某某前去阻拦金某某时,其胳膊被剪刀划伤,常殿某又阻拦时,手部被扎伤,金某某又将宋某某背部扎伤,致右侧气胸,构成轻伤。常振某、常殿某损伤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拉开后,又寻找凶器剪刀,持剪刀将他人扎伤,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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