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晁某某被判决单处罚金三千元。
2007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晁某某窜至本村北公路上,以15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时风牌三马车。该车系濮阳县八公桥镇某村张某某于当日凌晨在家中被盗车辆。当日上午张某某在晁某某家中发现此车,晁某某警觉后驾驶该车欲转移他处,在被追赶过程中晁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三马车价值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