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濮阳县法院坝头法庭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快速化解一起婚姻财产纠纷
既对双方诉争的
彩礼返还数额作出合理划定
又让公平正义便民的
司法理念得以传播
为合理化解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男方小王和女方小李经媒人介绍后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3个月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小王给付小李彩礼款82,000元。在缔结婚约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女方小李要求小王买车、买房,小王因经济问题无法满足小李的后续财产需求,且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建立的感情,致使无法继续建立婚约关系,小王多次与小李电话沟通要求返还彩礼款,小李拒不返还。小王因支付巨额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返还彩礼款82,000元。
巧用保全
妥善化解
在庭前调解阶段,被告小李陈述彩礼款数额属实,因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经常吵架,无法建立婚约关系,被告小李愿意返还原告彩礼41,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上述意见,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在具体履行时,小李反悔,小王遂向法院申请保全,冻结小李名下50000元财产。
财产保全后,小李主动联系法院,同意再次与小王进行调解。后经坝头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小李自愿20日内返还彩礼款40,000元,小王自愿放弃剩余彩礼款42,000元,如小李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按照返还彩礼款50,000元申请执行。双方签署该协议后,小王同意解除对小李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巧妙使用保全措施是妥善化解该纠纷的关键。保全措施能够及时促进案件调解进展,且能保障涉案款项如约履行到位。
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重要措施,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银行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资金账户等额存款采取查封、冻结等方法,促成双方在网上法庭上签署调解协议,既解决了双方参与诉讼不便的特殊情况,又能督促被告积极主动配合法官解决案件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