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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每逢佳节胖三斤 小心误入“减肥”陷阱

  发布时间:2025-02-08 08:31:47



    在追求健康与美的道路上

    不少人渴望找到减肥捷径

    “减重不减饮食,这样吃一周瘦十斤”

    “不节食、不运动,轻松变身超模身材”

    “轻松月瘦20斤 绝不反弹!”

    轻信减肥产品宣传

    小心陷入消费陷阱!

    基本案情

    山东的石女士在抖音上关注了一个以美妆、瘦身文案为主题的账号,被“不忌嘴、不运动,月瘦8 - 20斤”的宣传吸引,通过微信向孙某购买了共计1500元的减肥产品。但服用后,石女士出现严重口渴、恶心等症状。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减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冒用了某公司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石女士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十倍赔偿并退还货款。

    十倍赔款当庭到账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孙某同意石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赔偿石女士第一次购买货款500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以及两次货款金额1500元,共计6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要坚持科学原则,切莫轻信减肥产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食用“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为代价的瘦身方式万万不可取。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保持理性,选择正规平台和有售后保障的商家,切勿轻信夸大宣传。若遭遇消费纠纷,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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