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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十九年追债无果 三千里诉讼化解

  发布时间:2025-02-07 08:38:38



    一笔陈年旧账

    让两个相隔千里的家庭

    在“摩擦”中积怨愈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大家常常忽略一个重要问题

    那就是债权也有“保质期”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青海省人,曾于2004年至2005年之间,向被告晁某与马某陆续出借购车款213500元,但在此后的数年时间里,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二被告均未偿还。2024年11月,原告李某远赴千里从青海奔赴河南,向濮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涉借款事实发生时间长达十九年,此期间内原告不间断的索要该笔欠款,故尚在诉讼时效之内,且原告方远在外地,路途遥远,诉讼不便,为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本案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在群内发表意见。最终,原、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最终,原、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开庭当天,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二被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当场向原告偿还103500 元,下欠借款也已在后续全部清偿完毕。

    至此,一桩长达十九年的借贷纠纷得以化解,原告终于在2025年初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法官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换言之,债权人如果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但不代表实体权利的丧失,诉讼时效届满,如果债权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仍然有权领受。为避免可能产生的败诉风险,法官提醒大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利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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