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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卡小事大勿贪利 谨防涉诈变帮凶

  发布时间:2024-12-25 08:40:55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而现实生活中

    往往有一些人明知故犯

    为了贪图小利另辟蹊径

    向他人提供自己手机卡、银行卡等

    等到警察找上门时才悔恨万分

    终究使自己陷入囹圄之地

    帮信罪,这个听起来很陌生的词汇,其实是当下犯罪率飙升的“隐形陷阱”,尤其是在电信诈骗领域,很多人一不留神就踏了进去。最近,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高额回报“馅饼”变陷阱

    2023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专程赶到吉林某地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提供给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使用。经查,其中一张银行卡在涉案期间入账流水共计180余万元,涉案资金共计7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二十余人,含濮阳县某受害人被诈骗资金17万余元。胡某未实际取得利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胡某属于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法官提醒

    远离“帮信”,远离犯罪,保护自己,勿害他人。

    一、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财物,不能随便交于他人,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为他人负责。

    二、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勤劳才能致富,不要妄图不劳而获,“帮信”即“帮凶”,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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