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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柔性司法”化解工伤认定纠纷

  发布时间:2024-12-18 08:34:48





    因工作受伤

    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是所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但若在上班途中受伤

    是否认定为工伤

    看濮阳县法院

    如何一次性将纠纷彻底化解

    减轻当事人诉累

    工伤认定引争议

    2022年7月,刘某在甲公司从事“打零工”工作,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刘某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两年时光,甲公司深陷“与刘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书》”的困扰。

    2024年7月24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各执一词难解纷

    甲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属于打零工,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刘某事故当日行走的路线及出发时间点,均与正常不符。刘某上班时间为19点,按照正常路线从家里到公司大概需要30分钟,正常情况下其只需要提前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内出发即可,而事故发生时间为当日18时0分许,事故地点距离甲公司骑行仅需17分钟,刘某上班时间过早,不排除刘某去其他地方绕路办私人事情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说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是上班途中时间。

    刘某则认为,自己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有法律事实依据。

    焦点锁定,逐一突破

    法官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刘某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的绕路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行为。

    为尽快化解矛盾,法官多次与甲公司沟通,释法明理,同时劝解当事人回到正常生活经营当中,经过多次调解后,最终甲公司自愿与刘某达成协议,赔偿刘某6万元,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法官提醒

    员额法官:房朝军

    上、下班有时间区域、早晚、加班或者是交通高峰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以及其他亲属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且在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都视为上、下班合理路线。

    工伤认定行政化解能有效防止劳资双方矛盾升级,运用“柔性司法”方式能够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化解矛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企业减负增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塑造良好的法治形象具有深远影响。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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