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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情绪上头就出手?出拳容易后悔难

  发布时间:2024-12-09 09:17:39



    一纸书来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在实际相处过程中

    还是会产生一些“火花”

    近日,濮阳县法院受理一起因邻里纠纷“闹急眼”大打出手的案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上头”之前请三思!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和李某系邻居,关系和睦,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殴打李某致其面部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濮阳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面对纠纷,未能妥善处理、冷静对待,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法官寄语

    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益于社会的进步。望大家谨记,发生邻里矛盾纠纷时,以协调解决为出发点,学会合理、合法的解决争端。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切勿因小事大打出手,一时的出头换来的是终身的遗憾,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留下终身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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