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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便能轻松得“好处费”?

  发布时间:2024-11-27 08:35:29



    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便能轻松得“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的工作,吸引了不少人,罗某某就是被这样的蝇头小利所诱惑,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中。

    近日,濮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为违法犯罪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长沙银行卡各一张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期间配合他人取现、刷脸转移资金。

    经核实,罗某某名下银行卡涉案入账流水共计83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9起,诈骗资金共计 424111元。罗某某在本案中违法所得15300元,案发后,自愿退出赃款11000元,被公安机关发给涉诈案件被害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使用银行卡以帮助他人转账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是共同犯罪,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罗某某坦白、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部分退赃,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出剩余违法所得四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打击此类犯罪能够有效截断赃款赃物的流通渠道,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和再犯能力。

    借这个真实案例,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时刻注意提高防骗能力,不要轻信网上的各类虚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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