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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离婚后债务与我无关” 法院:不行!

  发布时间:2024-11-08 11:16:50





    夫妻双方分手

    共同债务成最大绊脚石

    协商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

    离婚协议照亮分割路

    另一方却无法摆脱还款责任

    难道协议约定不作数?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离婚后双方均被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张某(男)以养牛为由向某银行贷款28.5万元,借款合同中,常某(女)以张某配偶身份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字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对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不持任何异议,并愿与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0年10月,常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由张某承担。2024年9月,因张某、常某未按约定还款,某银行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我们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所以,涉案债务我不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某银行借款,发生于张某与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常某在张某的借款合同中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常某与张某已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个人承担,但是该约定系两人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某银行的同意,对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常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常某可在承担本案债务后依据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张某进行追偿。

    法官寄语

    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对于明确存在的债务可以通过离婚协议进行分担和处理,但此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向夫妻双方主张的权利。

    同时,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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