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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你的电动车买保险了么?

  发布时间:2024-11-08 11:09:08




    骑着我心爱的小电驴

    它永远不会堵车

    安全驾驶人人有责

    让安全守护每一次风驰电掣

    最近频发的由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引发的骑行事故给大家敲响了警钟,非机动车保险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日,濮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放

    2024年8月20日刘某骑电动车左转时与骑车直行的郑某相撞,造成了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核实,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0000元,向刘某索要赔偿时,发现刘某的电动车上竟投有非机动车保险,因双方沟通未果,郑某遂将保险公司与刘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经查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2月29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29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结合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责任的划分,且双方对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原告郑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各分项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不管是骑着拉风的小电动,还是开着心爱的小轿车,出门上路时都应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无论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均应主动购买车险。非机动车车主更应增强保险保障意识,购买车险既是为他人提供保障,也是为自己减轻经济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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