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啊,你这盖好的鸡棚这么多年空着都没有人干,不如租给我吧。
行啊,租给你以后,你要对它全权负责啊。
行,先租个一年,干干试试!
鸡棚着火了!财产损失谁承担?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租赁鸡棚着火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周某系邻村少时同学,李某将自己几年前投资建好的鸡棚出租给周某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赁费为12000元/年,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各种税费、水电费、维修费、罚款及一切意外,如失火、棚塌,周某需赔偿李某方。
没想到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鸡棚意外失火,鸡棚所有物品被火烧殆尽,经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租赁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鸡棚损失6000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烧毁的鸡棚鉴定损失比较困难,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一方面原告方损失会扩大,另一方面鉴定结果被告也未必认可。于是承办法官从同学情谊、鸡棚的使用年限及现存价值等方面,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同时做原、被告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李某鸡棚损失25000元,至此案件得以了结。
法官寄语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为防范火灾发生,出租方应当对租赁物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事项及时进行筛查整改,按时年检,有效排除火灾隐患;承租方作为建筑物的主要使用者,对租赁物要妥善使用,安全使用电路,以避免自己和他人财产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