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濮法说法】“货款”变“存款”,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10-18 08:33:26



    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买家支付不出来货款

    便出一张欠条给卖家

    法定代表人又出“妙”招

    “货款”变成有利息的“存款”

    但是

    找谁要“存款”呢?

    2017年丰收季,收了一大车小麦的小王来到小邓的公司进行销售,小邓立马向小王介绍公司的“丰收季新政策”,可以先把销售款寄存在公司,保证每月1分利。小王一听立马同意了,小王便向原告书写收据,显示为存款,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后小王因用钱需要,多次向小邓催要该笔“存款”,但小邓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2024年将小邓和小邓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谁来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王持被告小邓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据虽然显示存款,但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故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存款”实为拖欠的货款。

    被告小邓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系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故原告小王要求被告小邓偿还原告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原告小王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想要很好地把握涉公司纠纷的责任主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统筹运用、综合判断:

    一、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是否以公司的名义;

    二、行为的受益人是否为公司;

    三、行为的内容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是否合乎常理。

责任编辑:张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