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项目部分公司
现在企业存在困难,已经优先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目前正在积极拓展业务,肯定不会赖账的。况且还在质保期间,有3%安装费不应支付
被告项目总公司
分公司跟原告的合同,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
2021年的合同,2023年8月份就出具了合格证明,你们应按合同履行支付义务!
民营企业起纠纷
双方互怨难调节
濮阳法院出妙招
巧用调解化干戈
2024年9月,濮阳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民营企业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濮阳某电梯公司与濮阳某项目分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电梯公司为该项目电梯门套提供材料和安装服务,合同总价为54万元。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于2023年上半年如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项目分公司支付了货款及部分安装费用后,下欠6万余元安装费至今未付。
电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以将该项目分公司及项目总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仔细地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考虑到案件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承办法官选择“优先调解”的办案策略,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最终,待双方情绪缓和后,法官从企业共同发展出发,充分考虑利益均衡,提出实际且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双方当事人放下偏见和抵触情绪,逐渐形成共识并达成调解协议,分公司在四个月的期限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下欠安装款,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濮阳县法院充分践行能动履职理念,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把“促公正、提效率”落到实处,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用优质的司法服务为企业纾困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