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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谨慎担保 不做替“债”的羔羊

  发布时间:2024-09-19 15:13:39




    王法官,朋友借钱我给他做了担保,谁知道他竟然不按时还钱,对方把我也起诉到了法院,我该怎么办,难道要我帮他还钱吗?

    你先别着急,详细给我说说,我们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梁某因买车资金困难向朋友李某借款10000元,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承诺于一年后还款,由二人共同朋友陈某提供担保,但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还款期限已到,梁某拒不偿还借款,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偿还借款,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能够证明梁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关于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合同上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涉案借款已过保证期间,李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梁某提起诉讼,故保证人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注意保证条款,约定清楚,以反映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本案中,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和保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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