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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抚养费用起纠纷 倾情调解续温情

  发布时间:2024-09-11 09:28:47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需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收入减少为由,起诉请求降低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王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子。2018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因婚生长子已成年,故离婚协议约定婚生次子由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

    后王某称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自己的公司已倒闭,失去了经济来源,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抚养费金额降低至每年3739元。

    调解过程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与原、被告进行联系,询问案件详情,秉承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从双方角度耐心与其交谈,从各方面进行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反复协商与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署调解协议:婚生次子的抚养费按照每年15000元支付。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更需要父母双方给予孩子陪伴与关爱,稳定的物质保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孩子能够被父母温暖以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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