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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别偷井盖了!

  发布时间:2024-09-03 08:37:18



    小井盖,作用大

    城市设施不离它

    如果违法去盗窃

    危害公共安全大

    近年来,频频有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盗窃井盖,致使井盖缺失,发生马路“吃人”“咬车”的现象。在这里小编也要提醒大家:

    偷井盖犯法!

    偷井盖犯法!

    偷井盖犯法!

    案情回顾

    2023年年底,杨某与两名同伙(均已另案处理)驾车先后在濮阳县某小区附近、县区某路段等地将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的下水道铸铁井篦共150块破坏后盗走卖掉,杨某非法获利1700余元。案发后,上述铸铁井篦被濮阳县公安局查获并起出,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公路上破坏下水道井篦,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念其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杨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盗窃窨(yìn)井盖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案件多发,随处可见的窨井盖本身的价值不高,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金额大小,无论盗窃还是收购,但凡危害了群众的财产及人身权益,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切忌偷了井盖,毁了人生!

    借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若发现了损坏、遗失的井盖,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让我们共同携手,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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