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的普及,用刷卡套现的方式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近期,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将信用卡套现款出借而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冯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冯某借款,冯某因手头资金短缺,便使用自己名下多张信用卡套取现金共计25万元后转借给李某。李某向冯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为1年。然而2年过去了,李某仍未偿还借款,冯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案涉借款资金是冯某的信用卡套现或刷卡所得。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银行所有,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被告李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原告冯某作为出借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有过错,不能获得相关的利息收益。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李某分期返还原告冯某财产25万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的违法行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民法予以否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