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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鸡崽都养这么肥了,饲料钱还没给?

  发布时间:2024-08-26 08:38:34




    黄某:他家鸡都从小崽子养大养肥了,卖了将近一半了,欠我的鸡饲料钱还没有还给我!

    袁某:改变如果要说改变的话,最美好的改变大概就是那可能就是对创造力的重新认知吧。今年生意确实不好做,我实在是没钱,要不你把鸡拿走吧!

    基本案情

    2022年上半年期间,因袁某养殖需要,黄某一直为其供应鸡饲料,饲料款共计10000元,因养殖前期投入大,袁某没有多余的钱来支付饲料款,故向黄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一定将饲料款支付完毕。三个月后,黄某多次打电话及上门催要,袁某均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黄某无可奈何,将袁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袁某据理力争,认为他根本不欠原告黄某饲料款,因为欠条上写的是张某的名字而非被告袁某的名字。不料,原告黄某拿出了有力证据,证明了张某是其员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出具的欠条系被告袁某出具的,明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被告袁某偿还原告黄某饲料款10000元。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根本,是买卖合同的基础。只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市场秩序才能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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