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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人走债消”不成立 债务人莫存侥幸

  发布时间:2024-08-22 08:30:12




    债权人去世,债务人妄图“人走债消”,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债权人去世,其继承人主张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看法官用一纸判决叫醒“装睡的人”。

    基本案情

    刘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杜某借了90000元,一直到杜某去世,都未偿还。刘某得知杜某去世后,便心存侥幸心理,觉得这笔债务就不用再偿还了。杜某的家人多次联系刘某让其还款,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坚决称其没有欠杜某或者杜某家人的钱。无奈之下,杜某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原告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去世后,其生前所拥有的合法债权是遗产的组成部分,债权债务不会随着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离世而消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杜某的债权由其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合情合理合法。最终,本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

    法官说法

    “人死债消”,此言非也。欠债还钱,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公序良俗的要求。即使债权人死亡,也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妄图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同样,继承人也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个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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