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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勿以物小而盗之,屡次行窃屡入狱

  发布时间:2024-08-19 08:51:58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总有人却一条道路走到“黑”,曾因盗窃被判刑,本应悔改,但又见财忘法,迎来了“二进宫”!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刚因盗窃罪刑满释放的刘某在某量贩超市购物时,见到李某放在超市内冰柜上的手机,贼心再起,趁李某不注意时将手机偷走。李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警,经侦查锁定嫌疑人为刚出狱的刘某。

    刘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予以如实供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受害人李某。随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寄语

    一、不义之财莫伸手,贪小便宜吃大亏。勤劳致富,付出就有收获。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捷径不劳而获,到头来反而得不偿失。

    二、出门在外,即使是在商场、超市等有监控视频的场所内,仍需加强对自身财产和安全的防范,不能掉以轻心

    三、发现自己被盗时,应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便能快速破案,追回自己的被盗财产,同时让触犯法律的人得到应有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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