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濮法说法】昔日恋人变盗贼?追悔莫及时已晚

  发布时间:2024-08-07 08:50:39




    昨日尚是情深意切的恋人,今日却因爱生恨,化身为“神偷”窃取前女友的财物。让我们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恩爱的恋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逐渐产生了矛盾和隔阂,最终王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张某心怀不满,萌生了让王某遭受损失的念头。2022年12月,张某潜入王某家中,盗走了王某包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三个月后,张某再次潜入王某家中,盗走了一个黄金手镯和另一条黄金项链。王某随后报警,张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张某退赔王某损失共计4.6万元。

法官提醒

    私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即便在情感纠葛中,也应尊重对方的财产权。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会因为双方曾是恋人关系而减轻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在处理情感问题时,我们应采取辩证和妥善的方式,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张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