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近期,濮阳县法院坝头法庭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既维护了老人合法权益,又成功促进了家庭和睦。
案情回顾
几年前老李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小李已经成年。之后老李与小李的父子关系逐渐变得冷淡。老李独自生活期间身患重病,居无定所,无劳动能力,老李只能靠借款来支付高额医疗费。
老李多次与儿子小李协商赡养事项,小李均无动于衷,不尽赡养义务。老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承担赡养费每月三千元,并尽照顾和护理义务,支付老李患病期间医疗费借款四万余元。
暖心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紧紧把握维护双方血脉亲情的办案思路,力求打破父子之间的思想隔阂,促成父子感情重归于好。
在法官的主持下,父子二人在坝头法庭家事调解室敞开心扉,老李眼含热泪诉说了自己患病后的生活窘境,回忆了过往父子倾心相处时的温馨瞬间,希望儿子念及父亲的养育之恩,对其尽到最基本的赡养义务。
调解现场,小李藏在心底的亲情逐渐被唤醒,表示愿尽赡养义务,父子之间一时的隔阂割不断骨肉亲情,自己也想通过勤劳的双手让父亲安享晚年。
最终父子和解,小李当庭将老李接走尽赡养义务,并将老李因住院产生的所借的费用3.5万元一次性偿还给债权人。
法官寄语
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正所谓“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树立关爱老人的优良家风,弘扬孝道文化,能够引领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视和关怀。
坝头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将持续关注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通过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将审判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努力打造黄河岸边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