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别两宽,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子女抚养费问题频发争议,如果再见不能红着眼,至少不能“红着脸”,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2020年,杜某和袁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二人分手,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小袁由女方杜某抚养,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支付至孩子小袁成年为止。
后袁某仅支付了少量抚养费,下欠三年零七个月的抚养费未支付,杜某带着孩子在外地艰难度日,生活困难,故多次与袁某协商支付抚养费事宜,袁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杜某遂以孩子小袁名义起诉袁某,要求袁某立即支付抚养费。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被告袁某了解情况,被告袁某称:“杜某所述情况属实,不是不愿付款,确实生活困难,实在付不起!希望孩子妈妈理解”。法官立即定下调解时间,要求双方到场,当面调解。
调解当天,双方来到法庭情绪都很激动,关于所欠抚养费数额,原、被告之间没有争议,但是实际如何支付,延期多久支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原、被告从法理和情理的不同维度进行释法明理,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对被告进行劝解。后经法官耐心说法,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