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杜某、B工程公司租赁车辆提供担保,三方约定,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车辆登记至B工程公司名下,杜某及B工程公司按时向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租赁费用。
后杜某、B工程公司违约,导致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偿融资租赁款本息共计120余万元。故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杜某、B工程公司共同向其偿还垫付的融资租赁款本息120余万元,同时要求享有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和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从多角度出发与三方当事人沟通交流。
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二被告代偿款逾期不予偿还,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将会对自身从事经营活动、子女入学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同时,根据二被告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深入做原告思想工作,希望结合二被告自身经济情况商定调解协议,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原告同意为二被告宽延一定还款时间,约定两周后杜某、B工程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及利息,原告享有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和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此时,距离本案立案时间,仅间隔了14天!
法官寄语
这起标的一百多万元的追偿权纠纷案件高效成功调解,不仅实现了被告债务自动履行、全额清偿的最优目标,减轻了企业诉累,也助力了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本地民营企业发展打造了坚实的司法保障,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担当作为,用实际行动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