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发票常见于费用结算相关经济活动中,作为收款凭证,收款方出具发票后,付款方需向其付款。
但如若付款方在接受服务后对于付款有争议,在收款方未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原告濮阳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南通某公司将某公共绿地项目发包给原告濮阳某公司,合同总价68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经竣工验收,被告支付工程款48万元后,以原告未开具相应额度的施工发票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濮阳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南通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法院审理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给付工程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承包人附随义务,与发包人的给付工程款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而发包人的先履行抗辩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即只有在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等主要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才享有拒绝给付工程款的抗辩权。
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已交付并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主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被告不能以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给付义务。故判决被告南通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官说法
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但在双方未对开具发票与支付价款事项进行约定情况下,因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订立合同中,双方可针对开具发票及相关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明确时间节点,以实现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