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竟是“好友”操作?热情邀请朋友到家中做客竟成引“偷”入室?近日濮阳县法院受理一件案涉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而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竟然是受害者的朋友,以朋友之名行盗窃之实,让我们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份,王某盛情邀请“好闺蜜”被告刘某到其新家做客,被告刘某在参观时偶然发现王某卧室衣柜内存放有大量日元。因二人系好朋友,经常往来,所以刘某知道王某家中入户门的密码及王某动向,刘某先后两次趁“好闺蜜”王某不在家时进入王某家中,窃取王某家日元共计210.7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后被告刘某将其中161.7万日元兑换人民币8万余元用于自己消费,剩余的50万日元藏在自己的出租屋内。王某回到家中后发现家中大量现金“不翼而飞”,随即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王某家中并无明显翻动痕迹,门窗也没有被破坏,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民警怀疑是熟人作案,后锁定嫌疑人为王某的“好闺蜜”刘某。后公安机关将剩余的50万日元追回,刘某退赃2900元。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系坦白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寄语
一、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不能因自己一时私欲走上犯罪道路。自由与囚牢往往是一步之遥、一念之差,我们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金钱观,要学法、懂法、守法,这才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体现。
二、交友需谨慎,安全防盗意识不可无。人性固然本善,但仍然有许多人被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影响,无法抵挡外界不良诱惑,因此,尤其是私人生活空间,不应随意展示给他人,防止一些人见财起意,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