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做生意屡见不鲜,但朋友之间不按时履行合约,昔日好友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让我们看看法官怎么拯救这条“友谊的小船”。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系多年好友,原告在镇上经营门窗生意。约2014年期间,被告承包了四个村庄的卫生室承建工程,让原告为上述工程提供门窗及安装服务,货款总计34000元。
因被告资金紧张,希望原告能暂缓收款,待其承建的卫生室款项到位后再支付。原告同意了这一请求。然而,几年过去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始终未予支付。原告遂将好友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系多年好友,有调解基础。被告因工程款要不回来,产生三角债,再者被告于两年前脑出血住院也花了不少钱,导致生活困难,承办法官将此情况向原告说明,告知其被告经济困难,无法短时间内偿还欠款,劝说原告体谅被告的难处,为被告减免并给予较长的还款期限。承办法官劝解被告,作为多年的好友更应该珍惜彼此之间的友谊,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将货款履行,朋友之间更应该互相体谅。
经过多次沟通疏导,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同意将货款减免4000元,被告表示一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均表示感谢,“友谊的小船”算是保住了。
濮阳县法院认真践行“如我在诉”的能动司法理念,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真正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落到实处,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始终坚持换位思考,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工作做足,防止“案中生案、因案生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