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说好了房子出卖后补偿我分割款40万元,你为什么还不卖房子?”
“房子卖了两个孩子就没法上学了,实在是卖不了啊!”
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于2022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三名子女,抚养费自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归被告所有,待该房屋出卖后由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分割款40万元。
两年过去了,被告迟迟未卖房子,原告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出售房屋并支付40万元。
承办法官立即询问被告缘由,被告称:“法官,不是我不想卖房子,不履行离婚协议!当时买这个房子就是为了孩子们能够就近上学,目前尚有2个儿子也将到入学年龄,如果卖了房子,孩子就没学上了!”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向原告解释三名子女上学的实际需求,如强制执行该房屋势必影响孩子;向被告释明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约定的支付期限不确定,但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原告可以要求其立即履行。
承办法官反复与双方沟通,从情理、法理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支付房屋分割款27万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庭履行12.5万元,剩余部分年底前付清。
婚姻家事纠纷连着民生、系着民心。采取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家庭、婚姻类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的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