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除草剂除草本是助粮食大丰收
奈何播撒的除草剂
却成了粮食的 “催命符”
这“祸”谁该背?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徐镇法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承包的小麦地需要打除草剂,遂与徐镇镇集市上经营农业服务店面的被告达成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店里的除草剂并雇佣被告为小麦打除草剂,原告向被告支付除草剂钱和人工费用。
被告因除草剂使用过量,小麦地打完除草剂后迅速变枯黄“中毒”,随后被告马上又为已枯黄的小麦打了“解药”,但是最终“解药”无效,小麦全部枯死绝产。双方因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故原告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与法庭干警立即前去原告麦地里进行现场勘查,在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反复协商与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署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