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支付了定金
买卖双方就要按照
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
不乏有购房者买房后
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
购房者能否要求退房
近日
濮阳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关于购房者要求卖方退房的案件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案件回放
2023年7月,杨某(出售方)与陈某(买受方)约定好房屋成交价后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当日便支付定金10,000元。定金支付后,陈某要求先入住,2023年8月,杨某将钥匙交给原告,次日陈某发现房屋存在裂痕、墙漆脱落等质量问题,随即找杨某进行理论。
后双方进行协商无果,陈某将杨某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并返还买卖房屋定金10,000元。
【法官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本案中,被告杨某未向原告陈某如实说明案涉房屋存在裂痕、墙漆脱落等质量问题,被告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杨某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杨某应当返还原告陈某支付的定金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杨某退还陈某定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恶意串通等不正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合同标的额往往较大,任何交易一方尤其是出卖人,如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极其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