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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线“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惠州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魏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0:38:42


    【基本案情】

    权利人惠州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有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商标,生产销售“何氏狐臭净”祛除狐臭产品,经二十多年持续经营,其“何氏”企业字号、“何氏及图”商标、“何氏狐臭净”产品及产品名称和包装装潢在行业内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郑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魏某某曾是权利人的代理经销商,从2021年起,魏某某成立郑州某公司,注册多件“何氏净”商标,生产销售“何氏净”祛除狐臭产品(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惠州某公司“何氏狐臭净”产品高度相似,并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平台大量销售,使用的“老配方”宣传用语也与权利人的宣传用语相似,实施了商标、企业字号、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宣传用语侵权的组合侵权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2021年惠州某公司曾以郑州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郑州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某公司作为与惠州某公司同类型的生产企业,其对惠州某公司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影响的“何氏狐臭净”产品及其包装装潢理应知晓,却仍生产与案涉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被诉侵权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惠州某公司50 万元。

    然而,在该判决生效后不久,惠州某公司发现郑州某公司等仍在各大电商平台持续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遂以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由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在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对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被告的广告宣传用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应从重赔偿等综合因素,判令郑州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惠州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惠州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通过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的25万元赔偿,既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综合考虑郑州某公司等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及后果等因素将赔偿金额由25万元改判为100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为鼓励创新,支持发展优秀民族品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案中惠州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郑州某公司等侵权所获利益也无法查明。司法实践中,在这种情形下,绝大多数案件最终以法定赔偿方式解决,仅在确定金额时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故意为考虑因素,对“情节严重”相关案件的区分并不直观和明显,填补损失和惩罚制裁的界限模糊,无法体现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及抑制作用,无法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本案在一审判赔数额与侵权情节明显失衡的情况下,二审参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按倍数增加判赔数额,系以去除惩罚性考量的法定赔偿额为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益探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侵权损失和获利难以证明而导致无法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体现出人民法院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严厉惩治恶意侵权行为、加大侵权惩罚力度的坚定决心。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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