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随着公民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饮酒后不能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
公共停车场酒后驾车算酒驾吗?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放
王某某与朋友相聚,期间饮酒助兴,聚餐结束后意欲驾车驶离,在倒车过程中,与张某的轿车在停车场内相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后交警到达现场后,经呼气检测、血液检测,王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55.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后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至我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停车场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具有公共性,属于法律上“道路”的范畴。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九十一条的:(如下图所示)
只要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就属于“酒驾”;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醉驾”。
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正确理解“酒驾”“醉驾”的法定要件;同时,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在停车场、小区内短暂驾驶、挪车不会被发现,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