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濮法说法】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院依法判“赔”!

  发布时间:2024-06-21 09:12:19



    商场如战场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

    后果不堪设想

    保密合同、保密制度、竞业限制....

    为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殚精竭虑

    如果离职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

    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为原告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2021年3月,张某以回老家发展茶叶为由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张某离职后,原告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每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6万余元。但被告张某离职后,即在与原告经营同类产品且存在市场竞争的公司任职。

    原告公司遂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濮阳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张某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二、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补偿金的义务,被告张某亦应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故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补偿金,继续履行与原告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责任编辑:张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