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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共同生活后分手,彩礼要退还吗?

  发布时间:2024-06-11 08:43:38


    小文:我们分手了,希望你能把彩礼款92000 元整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蚕丝被一床返还给我。

    小园:虽然我们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彩礼款大部分用于我们生活共同开销了。

    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悠久,受传统婚姻习俗影响,迄今在许多地区,男女婚前大多要订立婚约,而彩礼给付则是其中的一个环节。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由此可见,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法院调解

    文留法庭受理后,对案情进行分析,涉及婚约财产纠纷在民事审判中较为常见,双方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共同生活,部分彩礼款用于生活共同开支。

    鉴于此,承办法官决定对该案以调解为主,力争在诉前阶段能化解矛盾。随后,承办法官、法庭调解员、书记员多次约见双方和双方父母,向其详细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彩礼退还内容。同时,于情于理做调解工作,建议双方既然感情破裂,就该各自寻找幸福,而不能因彩礼成为羁绊。

    经过数次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小园自愿分期返还原告小文彩礼款375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前者为婚姻关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是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实质内容,“共同生活”可以不依附于“登记结婚”而作为独立的彩礼给付目的依据。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数额、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女方嫁妆给付、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有子女等事实,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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