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出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往往更难追回欠款。那么,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濮阳县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完毕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潘某因经营周转向王某借款70000元,借款后潘某因意外事故去世,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潘某父亲、妻子及一儿一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四间农村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用于偿还王某的借款。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电话沟通后即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经调查得知,潘某的父亲已年过七旬,妻子在外务工,一儿一女均系未成年人且在外学习,一家四口的生活开支均由潘某妻子务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经过实地勘验,四间房屋建造时间已久且经济价值不大,若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原本遭受不幸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对案件仔细研究,并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向其释法析理,潘某家属理解了法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并主动表达了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王某对潘某家人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主动放弃部分案款。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经亲戚朋友多方拼凑,王某一次性支付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执行工作的“刚”与“柔”相辅相成、同频共振,既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被执行人生存与发展利益。下一步,濮阳县法院执行局将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刚柔并济、执正笃行,充分运用“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办案方式,在执行案件时兼顾法理、情理,把司法温暖传递到每位当事人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