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法官不拒绝裁判,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应依法律原则进行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字第772号(2008年3月17日)
二审: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339号(2008年9月4日)
【案情】
原告辛某宽。
被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原濮阳县康泰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药店(原濮阳县康泰药业有限公司第三药店)。
被告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2月20日,原告从被告濮阳县康泰药业有限公司第三药店购买了被告甘肃青黛公司生产的 “豆拜拜” 一套,156元/套,用于去除脸上豆豆(口服批号:05020329、外用批号:05020322),该产品生产日期为 2005年2月3日,口服用保质期23个月,外用保质期24个月。事后,原告感觉眼睛视物不清,寻医诊治,2006年1月23日,濮阳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是双眼视野周边大部缺损,2007年4月6日,开封市光明医院诊断结果是视神经萎缩,2007年5月16日,濮阳市眼科医院诊断结果是视神经萎缩。2007年2月7日,原告领取濮阳县康泰药业有限公司第三药店救助款3500元。2007年5月25日,原告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此时所购涉诉产品已逾保质期。审理中,联系鉴定机构对 “豆拜拜”产品是否有缺陷及原告损害与 “豆拜拜”产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以无此鉴定范围不接受申请鉴定。
原告辛某宽诉称,被告作为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0万元,双倍退还购药款312元。
被告恒泰公司辩称,1、该公司三药店所经销的产品不是药物而是保健食品和化妆品。2、原告主张视神经萎缩与经销产品没有任何因果关系。3、原告视神经萎缩的原因应当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出结论。4、濮阳县卫生局在处理本起纠纷时并无确认产品有质量问题。5、此事发生后,答辩人从人道主义出发资助原告款项。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泰公司第三药店辩称,与恒泰公司答辩意见同。
被告甘肃青黛公司辩称,1、答辩人有合法生产、销售本案所涉“豆拜拜”产品的合法资质,不存在生产、销售的违法。2、答辩人生产的产品为保健食品,并非药品。其产品成份均为单独可食用的食品,不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卫生厅卫食健字[1998]第294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对此已有说明。3、原告的所谓眼部的损害是否与使用被告的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原告至今并没有举证证明,故应驳回其全部诉请。4、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性极小,在无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下,不应随意推断。
【审判】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实际上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鉴于本案情况,组织双方调解无效,从关注民生、关注弱者的角度倾斜保护消费者,作为销售者的被告恒泰公司第三药店已对原告给予了救助,作为生产者的被告甘肃青黛公司酌情承担部分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辛某宽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辛某宽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被告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上诉人也是弱势群体,后撤回上诉。二审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评析】
本案涉及法律漏洞,即必经的鉴定程序因鉴定内容超出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无法进行,法院能否拒绝裁判及如何裁判问题。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是法律界尽人皆知的格言。其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无论案件如何棘手,法官不能保持沉默,而必须作出裁判,以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法官如何裁判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合乎法的公平、诚信价值要求。法官判决要准确地与事实相符;与时代精神和时代要求相当;参酌考量具体的案情,顺应道理,顺理成章;合乎成文法尤其是高位法的精神和宗旨。这也如前法国最高法院院长博普雷所指出的:“法官应想到面对着一个世纪以来法国在思想、风俗习惯、法制、社会与经济情况各方面所发生的变化。正义与理智迫使我们慷慨地、合乎人情地使法律条文适应现代生活的现实和要求。”本案据此,按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信息掌握中的实质不对等,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关注民生的角度,依照公平原则进行了判决,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