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刘:老张我想租用建筑架杆,用完后我付租赁费用。
老张:没问题。
.........
老张:小刘啊,租赁费都3年了,再不付清,我就要起诉了。
小刘:我现在确实遇到了困难.......
老张:要不,你把架杆还我,光给本,租赁费不再计算了,你看这个40000元的结算清单。
小刘:行,我写上“租赁费货款38000元”,我肯定尽力偿还。
三个月后
老张因小刘未支付租赁费用及返还部分架杆,要求小刘支付租赁费40000元、返还架杆价款36000余元,小刘则表示,老张表示不再要求租赁费,已在结算清单上表明租赁费货款3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结算清单上写明“租赁费货款38000元”,按该语义的通常理解,应是租赁费及未返还的架杆价款共计38000元,且原告在催促还款时也表明租赁费不再计算,被告同意支付款项38000元。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达成关于未返还架杆价款及租赁费应支付总数额的合意,原告再次主张已放弃的租赁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也有可能会自食其言,如果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已经放弃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诚信原则既是一条守法原则,也是一条司法准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