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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实施后,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4-26 08:20:4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意见相比以前的规定有不少变化,下面我们看看醉驾新规实施后,法院是如何判的?

    案情简介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2023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濮阳县户部寨镇大张村时,与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机动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赶至现场进行处置。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醉驾处罚有何新变化?

    去年年底,《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实施。此次《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1

    下列醉驾行为

    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2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虽然有些醉驾行为可不予立案

    但不立案≠不处罚

    司机们想守住驾驶证和小钱钱

    还是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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