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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彩礼是否能还?

  发布时间:2024-04-19 08:17:55





    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新规明确了三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一方在节日或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近日,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案件回放

    2021年农历年底,小鹏与晓月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小鹏共计向晓月支付见面礼、订婚、送好等彩礼20余万元,并为晓月购置黄金首饰四件(金手镯、金项链、金吊坠、金戒指),价值 20000元。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仪式,婚礼当天小鹏方亲属给晓月改口费等费用共计8,000元。

    2024 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晓月回娘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开。小鹏欲要求晓月返还彩礼,双方因返还数额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小鹏一纸诉状将晓月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法官接案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双方对见面礼、订婚、送好等彩礼20余万元及四件黄金首饰均表示认可,但对于改口费、下车礼等不予认可,同时被告主张返还婚礼当天带过去的嫁妆。

    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妇女权益的保护,平衡保护彩礼给付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按照本地婚嫁风俗习惯,对原告主张且被告自认的彩礼数额及黄金首饰,依法予以了确认,判决被告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款及全部的黄金首饰,对于改口费、下车礼 、端头盆钱,均系原告方为缔结婚姻的单方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嫁妆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双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当场返还原告164190元及所有黄金饰品,原告返还被告嫁妆,最终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用心用情办好群众的身边案、家务事,作为基层法庭,更要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全力提升每一次案件办理的速度与温度,力促案件高效优质办理,做到从源头上实质处理、化解家事纠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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