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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排水引纠纷,责任应该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16 08:32:55



    基本案情

    任某与宋某两家相邻居住,任某居住在宋某的对面东方。因地势东高西低,以至于生活废水和雨水也就从东向西排出。2022年,宋某私自将自己门口的街道在任某房屋高度的基础上又加高了10公分。使村中该街道上宋某家以东的排水都聚集在了任某家门口,给任某一家的出行带来了困扰。

    为此,任某多次与宋某沟通,但宋某迟迟不予理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恢复其大门口街道垫高之前的路面高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宋某为同村近邻,生活中应以互利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为彼此提供便利,宋某在其院落大门前的公共道路路面上浇筑水泥混凝土,致使该段路面抬高,影响了自然流水的排放,导致任某院落大门前的路面形成积水,有碍通行和自然流水的排出,也不利于环境卫生,给其造成了妨碍。宋某应当消除对自然流水排放的影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判决后,宋某将其在院落大门前公共道路路面上浇筑的水泥混凝土予以清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因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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