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主持公道,为我们追缴赔偿款还惩罚了恶意失信人,正义永远都在,法律权威明镜高悬”。这是一起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金案件中,当事人向我院办案人员发来的感谢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被告人刘某乙的小型客车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左腿被截肢,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甲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六十余万元,其中刘某乙还应在一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刘某甲、刘某乙外出打工,期间分别用他人银行卡接收工资。刘某甲至今未履行濮阳县人民法院两份判决,且刘某乙在外打工期间,还存在高消费场所消费的行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刘某乙已履行的1072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控制他人账户用于接收工资,该账户内的资金应视为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认定其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刘某甲、刘某乙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赔偿义务,在有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况下却拒不支付,情节严重,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对刘某乙判处缓刑,既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类似因交通事故拖欠被侵权人赔偿金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