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李法官,为这个事情我奔走了好久,14万元的执行款我已经收到啦,太感谢了!”近日,申请人陈某收到案款后激动的对执行法官说。
陈某、李某、张某与山西某物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公司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陈某遂向濮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进行财产查控,结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过多次联系,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然态度强硬,并以公司没钱、无法清偿债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法官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直接去被执行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查控,并在当地税务机关查询公司税务状态,结果发现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非其所述经营不善。经过执行法官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耐心释法说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同意支付案款。
法官说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一定要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妄想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