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或者损毁财产,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生效民事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本院将财产保全的有关间题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请求的范围是指其基于该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保全请求的范围,包括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辆、船舶、房屋等,还应当包括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出入到期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与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需要保全的对象的名称、数量、处所等具体信息。
(二)提供担保。经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保险公司保函或者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量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中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依法做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并要尽最大努力去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财产保全栽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1、利害关系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未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有价证券担保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六、保全裁定的复议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栽定的执行。
七、保全错误的赔偿
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