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3-21 11:00:32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本院有必要提醒你注意: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承担。

    5、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7、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总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否能得到顺利及全部的执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